發言時間 101/09/1218:22:20
發言人 吳宏揚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23937111#326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書乙事。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09/1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王貴賢董事長、溫玉桃經理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
2.事實發生日:101/09/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王貴賢先生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中關於
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
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本公司經理人溫玉桃於擔任磐亞公司前會計主管
乙職期間,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貳年。
4.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屬第一審判決,判決尚未定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
影響,股東權益未受損害。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表示本案係屬就相關法律條文見解解釋之爭議,未有
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情事,無造成公司任何損害,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