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業者若只是純平台 李素華:若侵權不應有責任

▲ 「網購平台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立法委員,邱志偉。(圖/記者林世文攝)

▲ 「網購平台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圖/記者林世文攝)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網路購物盛行,若只是擔任「橋樑」的網購平台業者出售的商品發生侵權問題,責任歸誰?台灣大學副教授李素華今天(24日)出席「網購平台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時表示,若網購平台業者單純只是平台,就不應該有責任,除非是在明知產品有問題的情況下。而司法單位和智財單位應該要多溝通,要讓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瞭解網購,甚至電視購物的營運模式,才能做出正確公平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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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網購業者的經營模式有四種:一是網購平台業者只是「仲介」,做為商品業者和消費者的「橋樑」;二是網購平台業者向商品業者購買產品後,透過網路方式販售商品;三是商品業者直接透過網路方式販售產品;四就是混合型經營模式;而電視購物業者的經營模式也與網購業者類似。

台灣大學副教授李素華24日指出,若網路平台業者單純只是平台,買賣契約是消費者直接跟廠商購買,那網購平台業者就不應該有責任,除非是在明知產品有問題的情況下;當然買賣契約如果是平台業者直接對消費者,那產品出問題時,平台業者恐怕難辭其咎。而上述這樣的觀念,不僅用於消費者,包括涉及到商標權和專利權的爭議其實也適用。

李素華表示,面對這種案件,其實關鍵出在司法單位,根據高等法院100上字第752號判決,法官認為,平台商尚無任何法源有自行審查的空間,而且要求平台商賠償不僅懲罰過重,甚至會影響整體網際網路發展,反而對消費者不利。因此司法單位和智財單位能多溝通,讓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瞭解網購,甚至電視購物的營運模式,相信一定能做出正確公平的裁決。

對於NCC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將要求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必須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營業相關資訊,做為發生侵權事件時的責任歸屬,李素華認為,應可減少網購平台業者面臨商品侵權而遭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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