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通路平台商品若侵權 平台業者: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網購平台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EHS東森購物,楊俊元。(圖/記者林世文攝)

▲東森得易購法務長楊俊元表示,虛擬通路平台商品的侵權責任,平台商不應共同承擔。(圖/記者林世文攝)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虛擬通路購物盛行,但每每出現虛擬通路平台出售的商品發生侵權問題,平台業者恐要負擔連帶責任,讓業者叫苦連天。東森得易購法務長楊俊元今天(24日)出席「網購平台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時表示,有關虛擬通路平台的侵權責任,不能一方面要求業者必須盡到侵權商品的調查義務,卻又不給調查實權,這是沒有意義的。我們認為,應該要依循經濟部智財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和法務部所提供的「Notice and take down」原則,否定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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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得易購法務長楊俊元24日指出,現今透過桌機、平板電腦或手機等媒介平台進行交易的方式日趨蓬勃發展,消費者經由非實體的虛擬通路平台,像是網購、電視購物和型錄方式所在多有,平台業者的界線越來越模糊,因此所有虛擬通路平台都應該一體適用所有ISP相關規定。

楊俊元表示,對於所有虛擬通路業者來說,保護消費者的立場與消保處是一致的,業者甚至提出更優於法律規範的7天鑑賞期,提出10天、15天甚至是無條件退貨,因此對於保障消費者部份,相信所有通路的平台業者並無歧見。

楊俊元認為,有關虛擬通路平台的侵權責任,不能一方面要求業者必須盡到侵權商品的調查義務,卻又不給調查實權,這是沒有意義的。我們認為,應該要依循經濟部智財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和法務部所提供的「Notice and take down」原則,否定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責任」。

楊俊元說,如果虛擬平台業者已經接獲權利人通知並下架後,即應該要認為平台業者已經免責,但前提是權利人必須依據公平會所頒布之警告信函處理原則進行,否則,對業者來說,是一種不堪負荷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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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A法務室代表邱世瑋表示,網購平台業者本身如果只是平台或經銷通路時,應該要適度下修其連帶責任。(圖/記者林世文攝)

VIVA(美好家庭購物)法務室代表邱世瑋也表示,之前曾發生品牌電視爆炸燒毀民宅、人體工學椅傾倒摔癱,以及侵權行為訴訟,都要求賣場通路商(平台業者)要負連帶責任,不盡公平,也違背法律歸責理論。因此,網購平台業者本身如果不是商品或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只是平台業者或經銷通路時,應該要適度下修其連帶責任,而不是一昧要求其與原廠負完全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