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銀行家/一例一休修法會翻盤? 重建彈性勞動制度成關鍵

▲上班族,一例一休,加班,工作壓力。(圖/視覺中國CFP)

▲一例一休上路以來,各界反彈聲浪不斷。(圖/視覺中國CFP)

採訪、撰文/蔡美萱

各界現階段對一例一休反應不一,這涉及到一例一休該怎麼修?該朝哪些方向前進?臺大公共經濟研究中心、台灣公共議題研究協會、台灣經濟學會日前共同舉辦「一例一休政策座談會」,吸引產、官、學各界人士踴躍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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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引言人的台灣經濟學會理事長傅祖壇會中指出,一例一休政策本意為提供較好的勞動條件,但制度上路實施後,各界意見非常多,原本政策受益的團體勞工因為加班時數變少,工資收入沒有增加,沒有達到當初政策提供勞工福祉的用意,同時企業也面臨經營成本人力調度困難,一例一休越早修越好。

一例一休實施後,已影響經濟行為

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表示,一例一休今年正式實施,全面落實週休二日,其實,早在去年7月已有76%企業每週工作5天。而現在很多企業對一例一休的反彈,都不是真正一例一休造成的。

他說,一例一休實施後造成企業人事成本增加、人力運用彈性縮小,但資方反彈的主因是,企業原先期待兩週工時84小時縮減為單週40小時,縮減正常工時後的配套措施「延長加班工時上限」無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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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經濟系副教授江淳芳指出,一例一休對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為薪資的2.33至2.66倍,相對國際的1.5倍高。台灣《勞動基準法》以價制量的方向沒有不好,但過高的加班費,會使得一些原本可以發生的經濟行為消失,這些成本是由勞資雙方共同承擔,舉例來說,原本星期天開業的商家改為放假,這樣的結果是由勞資雙方共同承擔。

現行規範不夠明確,企業無所適從

義美公司總經理高志明強調,政策的制定必須讓外國人也能輕易了解。他表示,台灣必須仰賴全球經濟活動才能存活,必須與國外接軌,但現在問題是,要如何用英文讓外國人懂一例一休,讓外國企業投資人了解,沒有人可以做到。要如何讓外國人懂一例一休,連美國商會人力資源委員會共同主席韓建玲也覺得這是個挑戰。她坦言,一例一休的英文該怎麼講,對她來說也是個問題,為了跟國外母公司溝通,她想到的是「Onerestdayonedayoff」,但一例一休的定義,規範不夠明確,造成台灣子公司與外國母公司間溝通困難,即使是人資花了很多時間去上課,也還是很困擾。

她再舉例說明,法條中所謂的「突發事件」到底是什麼?除了重大天災人禍外,假設企業大客戶如台積電因為開工臨時需要維修,這時候公司若不去則要賠償新台幣100萬元時,這對公司來說算不算是「突發事件」?企業為了釐清「突發事件」的定義,打電話去問勞動部等單位,每次得到的答覆都不一樣,讓企業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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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時數計算應改為核實計時

至於《勞動基準法》該不該修?高志明反問:「《勞基法》可以不修法嗎?」他指出,台灣現在很多工作仰賴網路、電腦,讓知識工作者實現遠距工作,而1982年當時政府首度開放外國企業投資服務業,隔兩年,1984年《勞基法》實施,同年底首家外國服務業麥當勞在台北市民生東路開業,《勞基法》實施的時空背景與現在有很大的不同,《勞基法》顯然與時代不符了。

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副理事長陳瑞宏表示,一例一休實施後各界怨聲載道,全台有138萬家中小企業,占整體企業98%,且中小企業中高達7成是5人以下的微小企業,另外,就產業別來看,服務業占比7成,但一例一休當初是以製造業為考量,期待一例一休修法可以符合產業實際需求。

他對一例一休修法提出5大建議,首先,加班費的計算,從現行的1+1.33、1+1.66倍,比照美國的1+1.5倍;其次,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目前以4小時為單位,即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修改為核實計時;第3,因應企業淡旺季,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的上限改採年總量計算;第4,輪班制勞工兩班間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放寬至3小時;第5,建議休假日改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不受「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的要求等。

工時應放寬彈性以因應行業差異

台中磐石會會長林錫銘亦主張一例一休要趕快修且要修對。他說,一例一休推出以來,連續工作7天基本上變成違法,使得企業經營彈性、應變能力大打折扣,整個國家陷入不可預測的僵硬化。

首先,他建議,《勞基法》第36條應該修正為原條文,主因目前每週工時已改為40小時,幾乎大部分製造業都是週休二日,而服務業千奇百怪,各有行業特色,應給予上班彈性,不應假設或強制每天一定上滿8小時。

其次,現行對加班費的規定1+1.33、1+1.66倍,這費率讓許多企業主負擔不起,勞工看得到賺不到;更不合理的是,加班時數並非實報實銷,規定不到4小時以4小時計算,不到8小時以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以12小時計算,這或許只有國營事業可以買單了。

對此,林錫銘建議採較務實的做法,假日加班每小時加發1倍工資,加班時數核實計算,這樣不僅資方較能負擔,計算加班費也較合理方便,且勞方權益才能真正被照顧到。

第3,第30條之一雖然給予變形工時彈性,最後一段卻留了個尾巴,即除了第一級產業的農、林、漁、牧外,均不適用,等於是排除了製造業及其他服務業變形工時的彈性,大大提高這些行業的加班費,建議刪除以上限制。

第4,規定未休完特休假必須給現金,不得累積到次年度,且計假基礎必須依個人報到日,不能依曆年制於年底統一結算,林錫銘則建議改為可累積假以及依曆年結算。

也有許多立委認為,台灣勞動環境面臨工時太長、工資太低兩大難題,民進黨政府推動一例一休的修法是良善的,且政府應扮演勞資衝突時的協調角色,但顯然這次政府由公親變事主了。而《勞基法》不得不修,《勞基法》現在的問題是太僵硬,加班要給彈性,建議應比照軍公教的二休,勞資雙方可協商加班,但不可強迫加班。

一例一休實施迄今,各界都不滿,政府也擬推動修法,辛炳隆認為,未來若要再修法,一定要在勞資雙方間找出公約數,建議在不增加年總工時的情況下,朝增加勞工的加班收入以及給予雇主合理的工時彈性的兩大原則推動。

▼台灣銀行家10月號雙封面。(圖/金融研訓院提供)

※ 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2017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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