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過勞無極限! 財團向經濟部建議:勞工每月加班66小時

▲低薪,過勞,過勞死,勞工,加班,工作,貧窮,窮忙,上班族。(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台灣勞工平均11天就有1人過勞死,不過慣老闆卻仍提出讓勞工每月加班66小時的荒謬建議。(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時代力量黨立委徐永明於29日立院經委會指出,現在勞基法修正草案中,經濟部跟企業的座談會,各企業竟然是向經濟部建議:「勞工最好每月加班60-66小時,每4個月加班時數上限為200小時。」徐永明痛批,各媒體所算的30天內上班336小時的狀況,將成為各企業常態,「企業都這麼主張了、又手握勞資會議權,我看以後大家過勞絕對是常態。」

被各界勞工評為惡法的《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上周進入立法院初審,原先民進黨立委林靜儀研擬效仿前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半分忠」方式強行通過,所幸在22日、23日先後被徐永明、國民黨立委蔣萬案聯手杯葛擋下。徐永明因此被網友封為「站神」、蔣萬安也受到不少網友的讚賞。

行政院版勞基法草案條文為「雇主例外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每3個月為週期,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之上限為54小時,惟於該3個月週期內不得超過138小時。(原先為每個月46小時)」、「雇主例外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原先為11小時)。」

換句話說,若勞基法草案三讀後,未來只要是沒有工會的公司,完全以末端法勞資會議為談判基礎、不再是勞基法。徐永明痛批,勞工受雇於雇主,本身就有權力不對等之架構,根本不可能違背雇主的意願,等於是讓雇主「予取予求」,雇主未來不僅可要求員工連續上班12天,還可要求員工換班時間僅8小時(例如凌晨12點回家、隔天8點上班),以及可要求員工每3個月內加班13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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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計算,以4週彈性工時為例,並挪移例假和休息日為「2週有2例」、「4週有4休」,再搭配跨月使用新法加班工時提高到54小時的情況下,30天內將有28天需上班、且每天上班12小時仍合法的極端狀況,總計工時高達3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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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各企業主不僅毫不在意勞工過勞情況,甚至還在經濟部的座談會中強調,希望經濟部能要求放寬加班時數到每月66小時、每4個月不能超過200小時為限。然而,根據勞保統計年報顯示,2010-2014年台灣過勞死案例總計156人,平均每11天就有1人為工作而死。因過勞而失能者有84人,因過勞而傷病者,有1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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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行政院長賴清德上周不僅說出「低薪可以當做功德。」等爭議話語,也強調勞基法修正草案並無時間表,外界解讀為「民進黨還會持續偷渡法案」。

徐永明也詢問經濟部長沈榮津,經濟部要與勞動部一同聯席審查,結果現在卻沒有統計資料、也沒有專案報告,只有企業的立場、卻沒有對台灣實際經濟利益的數據,「所以加班工時提升、GDP是能提升多少?」。對此沈榮津回應,目前尚未評估。徐永明質疑:「部長,下周就要逐條審查勞基法草案了,經濟部卻什麼數據都沒有?」

▼時代力量黨立委徐永明痛批,經濟部只有立場,卻連加班工時的數據都沒有。(圖/記者林昱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