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立雄:法人董事條款 影響金融業公司治理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13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表示《公司法》第27條法人董事條款,確實對金融業的公司治理產生困擾。但因為公司法牽涉到所有公司,若要更動茲事體大,但若要針對金融機構設限,則可能將修銀行法或保險法,對於這部分,他還需要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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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7條是台灣獨有的條文,其中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而第3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換言之,公司法人可以指派數人當董事,且可隨時解任改派,對於家族化金融機構來說這條文就如「尚方寶劍」。

立委陳賴素美今天(13日)也在財委會上質詢,表示像中信金大股東有多個投資公司,且主要由辜家人士持股,目前中信金許多董事,都是由投資公司指派。且中信金當初號稱獨董過半,但同時把董事會9人砍到7人,仍發生公司治理問題。

顧立雄回應,這牽涉到公司法第27條法人董事條款,法人董事代表因為可以隨時解任改派,法人董事遠比其他有任期的獨董,對於董事應該守住的盡職跟善良管理人義務,相對來講更脆弱,這部分確實對金融機構來說,產生公司治理的困擾。

顧立雄會後受訪也表示,法人董事這議題有兩個層面:第一,因為公司法規範是所有公司,要去動到這麼多年的法人董事代表,這個茲事體大;第二,針對金融業,要不要設限法人董事代表人數比例?增加自然人董事或增加獨董等,這是不同層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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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接著表示,若金融業真的要設限法人董事代表人數比例,很可能要在銀行法或保險法中規範,屆時就可能要動用到修法,現在公司法已經有法人董事規範,銀行法或保險法中要怎麼去規範?這個部分還需要再思考。

而經過中信金的案子,顧立雄今天(13日)也表示,將強化家族化金融機構大股東適格性的審查。他表示,大股東適格性目前是股權超過10%以上要經金管會核准,包括這大股東「產金」、「金金」是否分離,都可以列為考量重點。

顧立雄強調,很多人都質疑,大股東本來就會有產業,那擁有別的產業都不能成為金融業大股東?另外一個就是在金融業到處插旗,這樣超過股權10%的人來申請,金管會要不要核准?他認為這是兩個大挑戰,「10%以上大股東要進來,這是金管會可以控制的門檻,對該大股東在公司治理上的掌握,會成為金管會考量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