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立雄:銀行法要規範金金分離 2個月內提修法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25日)表示,對於金融業落實「金金分離」原則,希望能法制化的呈現,目前銀行法有個競業禁止的規範,金管會希望投資者最好只在一家金融機構擔任董事,他會在2個月內提出修法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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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今天(25日)出席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包括立委江永昌、曾銘宗都詢問他有關金金分離原則如何落實?江永昌詢問,投資者一次插旗很多家金融業,只要不擔任董事就不會被規範嗎?顧立雄表示,之前寶佳集團就是涉及金金分離,它已經在各家銀行擔任董事。因此現在討論金金分離的界線,「我認為最好是只擔任一家金融業的董事就好,這部分我們要設法入法,最快2個月內提出建議。」

立委曾銘宗則問顧立雄,「產金分離」的法源依據為何?顧立雄回答是「金控公司負責人條件準則」 第4條規範,金控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不得擔任其他非金融事業董事長或總經理。

曾銘宗接著表示,他過去在金管會任職這麼久從來沒聽過「金金分離」,大方向上支持,但是法源依據上相關的只有銀行法第35條之1,有關「競業禁止」規範,銀行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銀行職務,除非因投資關係,經過金管會核准才能擔任被投資銀行的董事或監察人。顧立雄則回應,金金分離必須有一條明確的線,且必須法制化呈現。

而曾銘宗接著追問,假設投資者只是純投資,在金融業不派董監事,可是在好幾家金融機構都持股9.99%,要不要禁止?顧立雄表示,只要沒有擔任董事就沒有涉及競業禁止的問題,原則上不會禁止,就依照規定持有股權5%以上申報,可是一旦超過股權10%就要做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就會考量競業禁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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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會後受訪表示,金金分離初步會從修《銀行法》開始,有3個方向:第一,銀行法35條之一競業禁止規範;第二,用銀行法第第61條之1,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第三,金控公司負責人條件準則。他認為,這3個法條可以一併思考,若只需要在金控公司負責人條件準則中規範,那就不一定要走到修法。

顧立雄表示,目前金控公司負責人條件準則只規範到董事長跟總經理,可以考量擴大到董事,因為負責人本來就有包含董事,可以考量要不要在此規範中,明訂不能在不同銀行都擔任董事。

但外界也質疑,政府100%持有的公股行庫或是泛公股行庫,也都互相持股、派任董事代表,難道金金分離原則用在公股行庫就沒用了嗎?顧立雄表示,以台銀派任人選到兆豐擔任董事為例,台銀是政府擁有100%股權,但若未來不是由台銀派任,而是直接由財政部派任,就解決台銀派任而產生競業禁止的問題;泛公股行庫也是,有部分持股比例是政府,那這法人董事席次直接由財政部派任就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