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規定與相關扣繳條文而言,若所獲獎金超過新台幣2萬元,境內居住者要繳10%、境外居住者要繳20%。
財政部表示,年終獎金、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屬《所得稅法》中的薪資所得及機會中獎獎金,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等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尤其課稅以境內居民惠多、境外居住者得多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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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尾牙、春酒等場合的摸彩獎金與獎品,如所得人為在台灣的居住者,中獎獎金或獎品給付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免扣繳;若超過2萬元,就須按給付全額扣取10%;不過,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額不超過1千元者,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然而,所得人如果是非境內居住人,例如長年居於海外的打工族,就得按給付全額扣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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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台灣上班族在尾牙抽到3萬元,需申報並繳獎金的10%,也就是3千元作為扣繳金;假設是海外打工族在台灣公司的尾牙抽到3萬元,不僅須申報,還須繳獎金的20%,也就是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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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公司行號如以購入方式提供摸彩的獎品,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的金額為給付額;如為自行生產製造,則以製造成本為給付額,依上述規定辦理扣繳。
至於扣繳方式,有關2018年度台灣境內所得者部分,應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非台灣境內所得者部分,則應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不過也有民眾質疑,有些摸彩獎品如電視、平板,其市值難以定義,而且還有折舊的潛在性,除非價值明顯高於10萬元以上,否則如何定義「超過2萬元的獎品」還是有所難度。
▼企業尾牙示意圖。(圖/資料照)
不過也有民眾質疑,有些摸彩獎品如電視、平板,其市值難以定義,而且還有折舊的潛在性,除非價值明顯高於10萬元以上,否則如何定義「超過2萬元的獎品」還是有所難度。
▼企業尾牙示意圖。(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