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可換補休 人力銀行:加班費恐「看得到吃不到」

▲▼一例一休,勞工,薪資,加班費,消費,派遣(圖/記者張一中攝)


▲《勞基法》三讀通過,將加班換補休入法,對此人力銀行擔憂,勞工的加班費恐怕「看得到、吃不到」。(圖/記者張一中攝,下同)

記者葉佳華/台北報導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10日三讀通過,除了確定將有條件鬆綁7休1、輪班間隔可縮短成8小時之外,同時也將加班可換補休假入法。對此,人力銀行認為,此條文恐讓勞工的加班費更加「看得到吃不到」。

《勞基法》三讀通過將加班換補休入法,勞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也就是說,雇主在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後,只要取得勞工同意,就不用付出高額加班費,只要「1:1」給予補休就好。而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對此,yes123求職網發言人楊宗斌表示,加班費是否換補休是由勞雇雙方協商而定,但實務上能不能落實達到協商?很可能演變成,雇主可以不給加班費,僅給勞工補休,也就是說,勞工多留下來工作,薪資也不會增加,加班費恐怕「看得到、吃不到」。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104資訊科技人資長鍾文雄也指出,加班換補休的相關條文並無把關機制,也未限制補休遞延期限,皆以勞資協商決定,對於勞方來說,可能出現灰色地帶。鍾文雄也提醒,勞工應該重視自己的權利,有權選擇拿加班費或是換補休,若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也應要求按加班費計算標準領取加班費。

另外,《勞基法》原規定勞工每7天休假應有1天休息日及1天例假日,修法後改為勞工2周內的休息日及例假日,應至少有4天。也就是說,將現行「7休1」鬆綁為「14休4」,勞工最多可連上12天班。

楊宗斌則指出,雖然「7休1」鬆綁有但書,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核准,加上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等機制,進行多重把關,不過由於目前全國工會涵蓋率僅占7%,比例偏低,甚至部分微型企業根本沒有工會存在,他呼籲,企業主應考量勞工的身心狀況,尤其醫護人員、運輸業司機等產業應更嚴謹,「不要讓例外的狀況變成原則」。

鍾文雄坦言,此次《勞基法》修正草案確實偏向資方,多數相關條文幾乎都要勞資協商,若只仰賴工會恐怕不太容易,勞資會議將成為企業營運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另外,鍾文雄也說,新法將在3月1日起實施,時間上太過倉促,企業人資部門、資訊部門與人資管理系統供應商需要在短期內更新作業程序與系統設定,勢必讓相關人員疲於奔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