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草案日前三讀通過,將延長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到2021年12月31日,且今年起納入電動機車,2者時限相同。另外《貨物稅法》也增訂條文,將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的玻璃免稅5年並推出1999年6月30日以前出產之大貨車汰舊換新,新車貨物稅可減徵5萬元,申請期限為明(20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中古大貨車車主與新購買的大貨車車主若為同一人,無論是先報廢中古大貨車再購買新大貨車,或者先購買新大貨車再報廢中古大貨車,在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只要是報廢1999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大貨車並檢附5種文件就能減徵5萬元的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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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5種文件,中區國稅局指出,分別為:1.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2.新大貨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3.中古大貨車行車執照影本。4.中古大貨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5.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另外,也可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電動機車在今(2018)年納入免徵牌照稅範圍,2022年以前皆免繳牌照稅。(圖/桃園市政府提供)
▼電動機車在今(2018)年納入免徵牌照稅範圍,2022年以前皆免繳牌照稅。(圖/桃園市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