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如果民眾自己、配偶或是所扶養的親屬,因為身心功能退化、無法自理生活須長期照顧時,中間的各項支出只有手術、藥品等醫藥費可列舉並做支出扣除。中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始得列舉扣除,因此長期照護所支付之其他各項費用,如病房膳食費、看護費、照護費等,因非屬醫療性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是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假設小明在2018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算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7萬元,其中有手術費10萬元、藥品費20萬元、護理之家的勞務費(即為看護費)17萬元,則國稅局所認定的扣除額只有手術費與藥品費30萬元,勞務費、看護費等都不得計算於扣除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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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小明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己住院的期間本就需要特殊照護、為必要的治療,國稅局表示,這類情況若有醫師證明文件,就會予以認列其支出。
▼由於人口老化情況嚴重,國人申請外籍看護情況也日趨普遍,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若非治療必要需求的看護,不得認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圖/記者黃克翔攝)
▼由於人口老化情況嚴重,國人申請外籍看護情況也日趨普遍,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若非治療必要需求的看護,不得認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圖/記者黃克翔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