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指出,父母在子女結婚時所贈與的財物,不論是錢或是物品,只要在新台幣100萬元以內就可免贈與稅,若加計每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等於父母2人最多可在兒子或女兒結婚時分別享有320萬元贈與免稅額。
每年過年前往往是結婚旺季,即使台灣傳統性別角色已逐漸翻轉為兩性平等,但聘金或嫁妝仍是多數伴侶踏上紅毯時的必備物品,因此財政部在1994-1995年間將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0條的細項免稅部分加添了為婚禮贈與子女可享100萬元免稅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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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建議,父母親可把握子女登記結婚前後的6個月內,進行財產移轉的規畫,只要這段時間內個人贈與子女的財物不超過100萬元,都可免課贈與稅,若再加上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等於父母2人各享有320萬元贈與子女的免稅額。
舉例來說,陳姓夫妻的大女兒將在今年2月結婚,若陳爸爸在女兒登記結婚後1個月內贈與360萬元給女兒,則陳爸爸僅須繳納贈與稅4萬元(360萬元-100萬元-220萬元)*10%。若陳媽媽也同時贈與300萬元給女兒,但因為在320萬元的贈與子女免稅額內,因此不用繳稅。
至於贈與稅率額度,現行條文明訂,將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掉扣除額、免稅額後的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與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與超過5,000萬元部分的20%。
▼父母在子女結婚時所贈與的財物,不論是錢或是物品,只要在新台幣100萬元以內就可免贈與稅,圖為結婚時的嫁妝,非當事圖。(圖/達志影像)
▼父母在子女結婚時所贈與的財物,不論是錢或是物品,只要在新台幣100萬元以內就可免贈與稅,圖為結婚時的嫁妝,非當事圖。(圖/達志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