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不開發票的店家 國稅局:姓名、住址、收據資料須補齊

▲小米在台南首間專賣店開幕   晚到的排隊1小時才逛得到 。(圖/記者洪聖壹攝)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不少民眾發現巷口的店家總是大排長龍。(圖/記者洪聖壹攝)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不少民眾卻發現巷口的店家總是大排長龍、卻從不開立統一發票,懷疑為逃漏營業稅,因此向國稅局檢舉。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除了可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公示資料查詢店家的營業稅籍登記情況、再作檢舉;另外,檢舉也必須有具體事證,包括檢舉人與被檢舉者(或商家負責人)姓名及住址,還有店家名稱、消費時間及品項、金額等,如有店家收據、結帳單或付款證明更是最好的佐證。

過年前不少商家買氣旺,也讓許多民眾質疑:「有些店家絕對超過20萬元的營業稅額、卻不用繳稅?」雖然大眾飲食店業如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便當店等可不受銷售額達新台幣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之限制,得免用統一發票,但如果店家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管控帳務或是採網路下單時,就會被認定須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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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提出檢舉逃漏稅案件,因缺乏可供偵查具體事證,也通知檢舉人補提事證仍未獲提供,造成稽徵機關難以認定檢舉人所言確有逃漏稅情事。

依照現行財政部訂定的「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例如品項、金額或是收據等。若有欠缺時,國稅局或稽徵機關會發函請檢舉人在10日內補齊資料,逾期未提供的話,就會依規定辦理結案,不再追查。

若民眾是檢舉不開立統一發票的店家時,南區國稅局強調,其內容必須包括店家的店名或市招、地址、消費時間及品項、金額等,所提供的事證愈詳細愈好,如能拿到店家開的收據、結帳單或付款證明(如存摺帳戶、支票、匯款、現金簽收紀錄、信用卡簽單等),更是最好的佐證。

▼若民眾遇到不開發票的店家,檢舉時盡量提供店家開的收據或結帳單,圖為發票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