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地方稅捐機關的欠稅案件以使用牌照稅案件較多,且使用牌照稅違章漏稅與罰鍰近3年件數與金額皆躍至雙位數。據統計,2016年使用牌照稅的漏稅與罰鍰合計件數為18.7萬件、金額達11.05億元;2015年則為12.6萬件、金額為11.61億元;2014年件數為18.7萬件、金額為19.95億元;2013年件數為7.8萬件、金額為7.65億元。綜觀過去的牌照稅漏稅案例,自行繳納的金額僅占總漏稅罰鍰總金額的1成,且移送執行的件數與金額皆為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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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牌照稅的裁罰標準是財政部於2014年8月8日修正發布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部分,裁罰標準為:「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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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牌照稅版本試算,若為汽缸總排氣量2,000cc的自用小客車,依照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布的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比對,每年須繳11,230元,滯納期滿後上路被抓到,依稅則首次是裁罰0.3倍的罰款、即為11,230x0.3,為3,369元;不過若是第二次以上都是裁罰0.6倍、即為6,738元,若欠牌照稅稅1年,該年被抓到2次,即為0.3與0.6倍,加上首罰共3次,即為11,230x(0.3+0.6+0.6),光是罰鍰就得繳16,845元,比本金欠稅還要高。
未來天花板新制實施後,若民眾在今(2018)年未繳使用牌照稅,當年度可免罰但需繳滯納金,但隔(2018)年起被抓到的罰鍰每次皆裁罰0.3倍、但累計至0.9倍後被抓到也不會再罰,因此等於最多罰款為0.9倍,加計1倍本金即為1.9倍的天花板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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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不少民眾因為積欠車輛的使用牌照稅過久,累計罰鍰早已超過車輛價值、所以把車輛丟在停車場不再理會。(圖/記者林昱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