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逾3,000萬 需交所得稅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人壽保險金及年金可免於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不代表可免繳最低稅負所得稅,最近財政部國稅局發現,有納稅人誤解法令,而被補徵逾千萬元所得稅的案例。

國稅局表示,人壽保險金的被保險人及要保人,如果是被繼承人並有指定受益人時,在非重病期間投保,並沒有規避遺產稅時,這筆人壽保險金即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做為課徵遺產稅之用。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若保險金超過3,000萬元以上,必須計入受益人的所得,且扣除600萬元免稅額後,需按20%稅率來繳交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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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以及勞保、農保、軍公教人員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