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小撇步/列舉扣除篇 光明燈與醫美支出不得認列

▲▼行天宮,關聖帝君,恩主公,廟宇,信仰。(圖/記者季相儒攝)

▲國稅局指出,捐贈部分若是有光明燈、安太歲等對價關係者,不得作為列舉扣除。(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今(2018)年5月1日到31日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台北國稅局指出,民眾最常見的報稅錯誤就是在列舉扣除部分,因為有部分非醫療用途(如醫美)或對價關係(如光明燈)都不能做為列舉扣除。另外,民眾也很常搞錯的就是誤以為可同時使用標準扣除額(個人申報戶為30.6萬元)與列舉扣除額(看列舉項目),但實際上只能擇一。

在個人免稅額部分,若個人低於70歲則為基本的8.8萬元、若是扶養的親屬或自己超過70歲則免稅額為13.2萬元。標準扣除額部分,若自己未婚,今年5月申報的版本為9萬元,夫妻可合併以18萬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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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部分,則分為6類,若同時符合要件,可合併使用。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今年申報版本額度為12.8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今年申報版本額度為12.8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額度為27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額度為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年申報版本額度為2.5萬元)、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額度不得超過申報的財產交易)。

若是選用標準扣除額,以單身上班族而言就是30.6萬元的扣除額(個人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9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列舉扣除額擇須看列舉項目。

不過,國稅局也指出,民眾在列舉部分,最常見的錯誤包括醫藥費及生育扣除額、捐贈扣除額、保險費扣除額與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虛列狀況。

依照現行稅制規定,民眾所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若要用做醫藥費及生育列舉扣除,必須是身體病痛或生產時接受公立醫院或是有全民健保的醫院治療,其費用才能申報,其他醫美、整形或是坐月子中心都不能被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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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扣除額部分,國稅局認定安太歲、點光明燈、牌位等費用都有對價關係,而非單純的捐贈,因此不得列舉扣除;可扣除者是自由樂捐款項或是興建廟宇的募捐,且須由廟方開立收據以茲證明。

保險費扣除額方面,國稅局指出,必須是民眾自己本人或配偶,以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才能列舉扣除,兩人必須為同一申報戶,且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新台幣2.4萬元為限。

至於虛列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項目,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同樣也必須是民眾自己、配偶或是受扶養的親屬名義登記,購屋的相關貸款才能列舉扣除,而且至少要有1人戶籍登記在該屋。

▼國稅局表示,醫美等相關支出不得作為列舉扣除項目。(圖/健康醫療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