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隆電子(2472)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收回暨終止上櫃事宜

發言時間 101/10/1713:07:48
發言人 黃振豐 發言人職稱 副總 發言人電話 (04)24925858

主旨 :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收回暨終止上櫃事宜
符合條款第49款
事實發生日101/10/1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1/10/17
2.公司名稱: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
定,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公司得行使提前收回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說明:
(一)截至101年10月16日止未轉換公司債計140張,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
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
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台幣參仟萬元
(原發行總額之10%)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
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二)本公司預計執行收回請求依下列時間:
(1)債券停止過戶暨停止轉換期間:101年11月14日起至101年11月18日止。
(2)債券收回期間:101年11月21日起至101年12月21日止。
(3)債券收回基準日:101年12月21日。
(4)債券下櫃日期:101年12月22日。
(5)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
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
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
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6)若債券持有人以上述之書面通知,則本公司於將於該期間屆滿時,於債券
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全部債券。本公司將統
一於101年12月27日以郵寄支票或匯款予各債券持有人。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 電話:(02)2504-8125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