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勞基法 遊覽車業:反而把產業搞得不活潑了

新版勞基法上路二個月,遊覽車業者呼籲政府應將運輸業納入四周彈性工時的適用行業。(圖/記者季相儒攝)

▲新版勞基法上路二個月,遊覽車業者呼籲政府應將運輸業納入四周彈性工時的適用行業。▼(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新版勞基法上路二個月,遊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魯孝亞表示,為因應修法,業界排班人力至少比以前多二倍,部分新修法規在實務上仍有落實難度,呼籲政府應將運輸業納入四周彈性工時的適用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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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孝亞指出,勞基法修法鬆綁做七休一制度,但未納四周彈性工時適用行業,為符合法令規範,業內的司機人力需求至少比以前多二倍,但仍難應付假日排班需求,原本活潑的遊覽車產業,反而因新法上路而變得不活潑了。

依據新版勞基法修法後,上班7日休1鬆綁改為可上14日休4,勞工在二周內休息日及例假日,應至少有4天,等同於勞工最多可連上12天班;輪班間隔時數則由11小時縮減為8小時,新法規在今年三月上路。

魯孝亞說,遊覽車業者必須在短時間內南北往返,在一天行程中,司機有很多時間在等候遊客參觀景點,現行法規下無法彈性排班,造成七天以上的旅遊行程,人力調度不易,加上旅遊旺季來臨,司機想多出車賺錢,也會受到法規限制。

另外,遊覽車業者除要符合勞基法規定外,也受到交通部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駕駛輪班得有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因排班需要,可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周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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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業者指出,勞基法規定單日工作上限為十二小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在勞基法框架下,定義工作時間為「手握方向盤」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但在實務上,遊覽車司機有很多時間在等候遊客參觀景點,都不納入工時規範,反而與實務不合,建議政府應針對運輸業的適用法規二擇一,讓業界有清楚的方向可依循。

不過,公車客運業者認為,新版勞基法上路對客運業者來說,可讓司機在排班上更有彈性,公司在調度排班人力上也能減少負擔。

立法院院會今年一月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內容包括「7休1」鬆綁為「14休4」,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每月加班上限由46小時提高至54小時、輪班間隔經勞資協議可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及特休假經勞資協議可遞延一年;除了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外,其他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或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新法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