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管案/顧立雄:管中閔要台大同意才能行使獨董職責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今天(3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邀請金管會主委顧立雄,針對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擔任台哥大公司獨董適法性及出席薪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疑慮問題。顧立雄重複強調,管中閔先擔任台哥大獨董,但在沒取得台大同意函之前,若就執行獨董的職責,會有董事會決議表決效力的問題,反而會有害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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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擔任召委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特別針對拔管案,臨時變更財委會議程,請金管會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擔任台哥大公司獨董適法性及出席薪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疑慮問題,進行專題報告。而金管會在送交立法院的報告中指出,證交所檢視台哥大所提供的聲明書及教授證書等資料,沒發現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並強調,教育部認定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的相關適法疑慮,「非金管會職責」。

財委會上,國民黨立委曾銘宗主張,台哥大請管中閔當獨董,台哥大在6月14日開完股東會後,管中閔就可以就任台哥大獨董,但到10月台大才同意管中閔兼任獨董,這中間4個月空窗期,若發生掏空等重大事件,難道沒有問題?

顧立雄強調,就證交法相關規定,就任就該執行職務,但又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管中閔要經過台大同意,並且取得台大和台哥大產學合作契約,管中閔才能行使獨董職權,若在台大未同意前,管中閔就參與董事會,反而會使董事會決議出現效力的問題。

但這在證交法就違法嗎?顧立雄表示,證交法規定股東會選出獨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專任教授兼職需取得大學同意,這兩個是併行的規範,若未取得大學同意,就不應該行使獨董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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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曾銘宗說有高達140位台大專任教授都是這樣兼任獨董的。顧立雄表示,會請證交所查所有上市櫃公司,看是否真的有這樣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