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想逃?反避稅條款發酵 大戶5月繳稅哀哀叫

▲稅賦,稅,繳稅,稅務,追稅 。(圖/視覺中國CFP)

▲台灣版肥咖條款與各國租稅資訊交換協定下,不少企業主的海外所得與帳戶全部被看光。(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台灣版肥咖條款與各國租稅資訊交換協定去年陸續上路,也使得今年5月報稅季不少投資人繳稅繳得哀哀叫,因為過去不會被國稅局查到的海外投資基金或帳戶,在個人文件CFC揭露條款下都被「看光光」。資誠執業會計師洪連盛直言,大戶想跑反而恐被重複課稅。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王瑞鴻則提醒,全年海外所得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就須計入個人綜所稅計算對應稅率,而且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後若超過670萬元,還須將餘額以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日前繼美國總統推出肥咖條款,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也推出個人文件CFC揭露等條款,而台灣也在去年逐步建立了反避稅條款,包括企業的營所稅與個人綜所稅都囊括其中。果不其然,今年報稅時台灣富豪受限於租稅資訊交換國制度,不同國籍的高資產者稅負全被「看光光」。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台灣的反避稅條款設立目的,主要為接軌OECD組織的全球版肥咖條款,因此未來法人若要在海外設立帳戶,不僅將不再有最低申報門檻,且所有帳戶均需取得自我聲明和盡職調查。另外在個人帳戶部分,金融機構都會作相關調查確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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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的王瑞鴻則指出,個人綜所稅申報者應檢視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100萬元,未達標者海外所得無須納入計算。若申報者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後(例如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或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再計算基本所得額。若基本所得額達到670萬元者,就須將餘額以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王瑞鴻也指出,常常有民眾誤解,只要每年匯進台灣的海外所得低於670萬元,就沒有課稅問題。但事實上,海外所得是以「所得實現為準」,而非以匯回金額為準。舉例而言,陳先生在英國出租一筆不動產,每年的租金收入即屬海外所得的實現,因此,需計入基本所得額,而不應該以租金有無匯回台灣作為申報依據。

資誠洪連盛認為,雙重國籍的民眾「躲得了這邊、躲不了那邊」,而且若另一國籍是在有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更是「完全跑不掉」,想跑反而恐被重複課稅。洪連盛也指出,反避稅制度執行後、到哪裡都一樣,因為跨國稅務、財務與融資各項資訊的透明。他也認為,過去自己所經手的案例雖然確實有富豪同時擁有台灣、澳洲的雙重國籍,但台灣目前已和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新加坡、澳洲等國簽訂租稅協定,若持續用假外資、或遊走居住天數認定方式,肯定會被各國稅徵機關盯上、反而會被雙重課稅、因小失大。

▼資誠執業會計師洪連盛。(圖/記者林昱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