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銀行法 免罰違規輕微者 強化管理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

▲▼金管會。(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金管會預告修正《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銀行違規情節重大者按每日處罰改為每次,罰款調高5倍到5,000萬元,並新增情節輕微者得予免罰,要求負責人須遵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及限制投資、限期裁撤分支機構等處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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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此次草案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已於官網刊登草案的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公告期間內,歡迎各界到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提供意見。

金管會表示,將針對銀行負責人競業禁止規範、金融監理(包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及導正銀行違規行為等面,共有六項修正草案重點。

一、 負責人須遵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部分,增加授權主管機關須就禁止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及侵害營業秘密等事項,訂定相關規範。

二、整體檢討罰則罰鍰,對於銀行違規情節重大者,原條文最高罰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者調高5倍至5,000萬元,其餘條文的最高罰度調高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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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銀行規模差異甚大,最低罰度維持不變,以增加裁量空間。增列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得予免罰,將另採適當之導正措施。

並配合洗錢防制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的修訂,刪除或整併部分條文。

三、 強化信用卡業務的管理,增訂違反信用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之處罰,及明定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為受罰對象。

四、 依據法務部解釋,將條文規定按「日」處罰的文字,修正為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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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強化防制洗錢國際合作部分,參酌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第13項核心原則及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發布的第40項建議,明定政府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構提供必要資訊予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六、 並參酌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第11項核心原則,主管機關得運用各種監理措施督促銀行採取改善行動,以提升金融監理效能,並增訂如限制投資、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等處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