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葉宜津提議:網路平台商散布假訊息 也要吃行政罰

▲鍵盤,鍵盤殺人,網路霸凌,電腦。(圖/視覺中國CFP)

▲立委提議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添加對網路假訊息的行政處罰,圖為散布網路訊息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交通委員會今天(24日)續行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案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民進黨立委林俊憲與葉宜津表示,有惡意人士會在選舉期間透過平台商去散布農場文或假新聞,去做政治利益交換並影響選舉,現在草案卻未規範相關行政罰則。葉宜津認為,如果當事人已證明其故意用途,NCC應做行政處罰。對此NCC主委詹婷怡回應,如果平台如果有故意散布情況,本來就有現行的民法與刑事責任。

日前劍橋分析公司被指控利用心理測驗來收集臉書上的個資,企圖干預2016年美國總統大選與英國脫歐公投的結果。臉書執行長祖克柏(Mark Zuckerberg)並在4月10日的聽證會承認,劍橋分析濫用高達8,700萬的用戶個資,臉書確實有疏失。

林俊憲以劍橋分析案例指出,祖克柏自己都在國會上都承認選舉期間有8萬條假新聞丟給用戶,後續受質疑後才用篩選刪除了這8萬條假新聞,以這個事情的教訓來看,其實平台商都可以自我管理,但他不一定會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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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憲建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能將這樣子的精神(行政裁罰)納進來,「你沒有平台業者的自律機制,他怎麼會做,怎麼會期待每個人都良心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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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宜津表示,自己也曾受過這種選舉期間的網路抹黑,這些人透過對手的政治利益交換,在平台上去做一些假新聞而影響選舉,這種影響力不是只有一般人能做到,因此她認為,NCC需有一些處罰的行動,以遏止這類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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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婷怡則回應,其實網路世界本身就是現實世界的延伸,各法律的法意也是適用在網路世界上,而且如果是平台商與惡意散布訊息者,在法律上其共同故意方式就是共同正犯,也就是共同故意去實現不法行為,刑法上本來就有相關責任。

不過,外界質疑的是,如果特定消息被認定為「假訊息」就得接受行政處罰,恐怕其認定條件與定義需完善,因為在現今台灣行政救濟成功率僅6%的狀況下,反向冠上假訊息罪名的無限上綱方式,反而會變成另類的文字獄或是言論箝制。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圖/記者周宸亘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