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險用的海外證券 有獲利就得課稅!境內境外大不同

▲2017年Q1壽險業海外投資比重創歷史新高(圖/達志/示意圖)

▲不少企業為了避險而持有海外證券。(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不少企業為了外匯避險與投資用途,因此持有海外有價證券或基金,國稅局指出,只要是總公司在台灣境內,該公司因持有海外企業證券基金等,而獲配利息、股利等增益,或是處分掉這些資產的利潤,都必須做海外所得申報,否則將依照所漏稅額要求補稅並開立罰鍰。不過,如果是台灣境內基金或有價證券產生的交易所得,其證券交易所得已停徵,僅須申報在公司該年獲利即可。

不少公司基於資金運用考量,於銀行開設投資信託專戶,申購國外有價證券或國內外共同基金,賺取固定配息的投資收益或贖回時的交易增益。對此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總機構在台灣境內的營利事業應針對在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海外基金及證券是不少中小企業誤以為是免稅所得而時常漏報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出售台灣境內基金或有價證券產生的交易所得,是已經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也就是免稅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不過,如果投資標的是國外有價證券或註冊地在台灣境外的共同基金,除所獲配的海外股息要繳稅外,處分相關資產所產生的交易所得也得列入全年所得額,不得視為免稅所得,稅務人員指出:「主要是看境內與境外,境外所得一律視為海外所得,因此不適用境內舊制(已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

國稅局也提醒,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剛結束,各公司可自行檢視自家財報,若有一時疏忽漏報海外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可免予罰鍰、僅須補繳稅款。

▼所得稅法指出,企業在境內外全部所得應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圖/視覺中國C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