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都走了!台灣留才靠這招:獎酬股票擇低課稅

▲秘書,專業,公司。(圖/視覺中國CFP)

▲政府推動產業創新條例,試圖留新創企業人才。(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今天(14日)舉行端午記者會,並宣布將於今(2018)年7月起依照產業創新條例推動員工獎酬股票新規定:只要當年所獲股票面值在500萬元以下,其員工持有該股票2年並服務該公司2年以上,賣股獲利之後,申報時可選擇按「取得時市價」或「實際轉讓價格」較低者做差價的課稅。舉例來說,假設A先生在科技新廠獲配市值8萬元股票,A先生未來以16萬元賣出該股票時,可以選擇以8萬元版本報稅。

不少新創公司在初期上市櫃時,都會以公司股票做為員工的獎金,為了鼓勵員工續留在該公司與提升台灣新創,因此經濟部過去也設立「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2016年年底的版本為員工所獲分紅股票,5年內可緩繳所得稅。

考量到誘因不足,2017年年底經濟部再次提出修法,改為在500萬元內可選擇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僅能二擇一單次選擇),等移轉時再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對於新創企業走下坡的員工雖然有所減稅,但對於企業成長飛快的員工反而是被課更多稅。因此,今年立院又勞師動眾再度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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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於今年5月29日三讀通過的現行版產創條例第19條明定,員工取得獎酬股票,任職且持股2年以上,在股票轉讓時,限額500萬元以內,可按照「取得股票時的市價」或是「實際轉讓時的股價」擇一較低價格計算所得課稅,經濟部也預估會有上千人受惠。至於超出500萬部分,超出部分一律以當時取得的市價課稅,另外,員工若是在同一公司內輪調,不管是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年資都能合併計算。

舉例而言,現在A先生在科技新廠獲配市值8萬元股票,A先生未來以16萬元賣出該股票時,新版條款可讓A先生選擇以8萬元版本報稅,比起用16萬元申報相對而言是減稅;反之,如果該科技廠走下坡,本來獲配股票時市值8萬元,結果股價狂瀉、市值跌到5千元,報稅時A先生也可用5千元申報為課稅基礎,不至於虧損又多繳稅。

▼不少新創企業因資本小、現金流稀少,多數會選擇以公司股票做為員工獎酬。(圖/視覺中國C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