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併購/銀行想整併 企業社會形象不佳恐被金管會打回票

▲▼金管會。(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端出「金金併」具體方案,鼓勵國內民營金融機構整併。民營金控或銀行,可以先以參股方式持股超過10%,再於限期內完成整併,並以資本計提作為誘因。但根據今天(19日)金管會公布的金融整併誘因說明,投資的金控或銀行,若裁罰案太多或其企業形象不佳,金管會恐會駁回整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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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為了鼓勵金融整併提出「金金併」具體方案,對於已符合大股東適格要求的金控或銀行,可以向金管會申請,先以參股合作擔任其他金融機構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再於限期內完成整併。

其中在適格申請人部分,金管會明列3點:第一,不管是買方或買方都排除財政部具公股管理的金融機構;第二,金控及銀行不管擔任買方還是賣方,在金金併上不須做大股東適格性審查;第三,申請的金融機構要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說明,雖然金控或銀行投資超過10%不須做大股東適格性審查,但是提出的申請案還是要經過金管會核准,申請的金融機構就要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4要點。國際布局包括衡量金融機構是否有海外據點,企業社會責任則包括其金融機構在社會上的形象觀感,還有其裁罰的情況等。針對這4點,不排除研議出量化指標。

但外界也質疑,金金併已經排除公股行庫,若要再符合上述4點,真正能通過申請的金控或銀行恐不多。對此,莊琇媛僅表示,確切的指標如何訂定,還是要待7月召開公聽會傾聽外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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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依照金管會的規劃,投資者首次投資須超過10%,不以合意為前提,但需提出整併計畫不成時,明確限期退場方案。且首次投資須採公開收購,讓小股東有機會出售股份。

金管會嚴格限制需限期完成整併,就是避免整併時間過長,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性。要求申請人須承諾從核准日後3年內完成整併,無法依期限內完成整併的話,除非金管會核准延長,不然就要於期限內釋出持股。完成整併是指投資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作成合併決議,或將被投資的金融機構納入成為具有實質控制力且持股超過25%的子公司。而金融機構申請整併一次只能申請1家,完成整併後才可以再申請轉投資另1家金融機構。

為吸引金融機構積極進行整併,金管會提出銀行基於整併目的的參股投資,資本需求只需要原本規範的20%。在整併規劃期限3年內,在計算銀行資本適足率時,得帳列交易簿,適用200%風險權數的方式計提資本,無須於投資期間於自有資本中扣除。金控也將參考銀行計提資本方式,提供相似的誘因。

銀行局表示,接下來預計7月召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需要調整的法規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範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計算資本適足率相關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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