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10/2618:09:37
發言人 傅珍珍 發言人職稱 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4994555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七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符合條款第35款
事實發生日101/10/2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0/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609,233,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1/10/29~101/12/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53~3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1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8/03/25至98/05/22:買回700,000股
100/05/20至100/07/19:買回5,0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五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700,000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預定買回期間僅
有少數交易日落在買回區間價格可予執行,隨後因股價走揚,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101年10月26日董事會議紀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
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股數,並呈報董事長核決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並提報下次股東會。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董事會已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四.一五,且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十.八三,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
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永豐金證券承銷商認為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公司
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尚無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