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寶動能(4413) 因應法院裁定本公司緊急處分跳票事件提出說明

發言時間 101/10/3108:49:22
發言人 許文姿 發言人職稱 稽核主管 發言人電話 (02)28985151*1880

主旨 : 因應法院裁定本公司緊急處分跳票事件提出說明
符合條款第1款
事實發生日101/10/30
說明

1.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2.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3.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4.退票、拒絕往來或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之日期:101/10/30
5.退票發生之原因、張數及金額:
因本公司於101年10月29日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有關本公司緊急保全處分
裁定事件,造成本公司依法不得兌付債權人之應付票據,應付票據共二張,金額新台
幣5,800,000元整,特此公告。
6.退票之往來銀行:彰化銀行松山分行
7.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日期:協調中。
8.退票之清償方式(請輸入〝已實際償付票款〞或〝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
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
9.公告拒絕往來之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時適用,否則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10.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之程度及原因:不適用。
11.因應及保全措施: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因向法院申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依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01年度整字第一號)辦理。
裁定文中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101年10月26日)起九十日內,飛寶動能股份有
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對
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
常行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