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像電(2368)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相關資料

發言時間 101/11/1613:59:27
發言人 楊承澤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4612541-22011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相關資料
符合條款第35款
事實發生日101/11/1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1/1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605,647,11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1/11/16~102/01/1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20~8.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董事會經出席董事全數同意通過: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80,000仟元(以每股最高8元買進壹仟萬股計算)。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1年11月16日起至102年1月15日止。預計買回
10,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7﹪。
本公司如遇辦理除權息時,於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為除權交易日公告之日起,至停止 過戶日
前二日止之期間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
(五)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8元至4.2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其所
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六)買回之方式: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進。每日可買進數量為3,333,333股以內。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 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 四 條: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超過50%以上)員工在內,於
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且工作表現良好之本公司員工,均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
有認購資格。
第 五 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工作表現及對公司之貢獻與未來潛力等標準,訂定員
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
第 六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
後第二位止)。
第 八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 十 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7﹪,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慮
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承銷商認為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理,而買回股份數量
及買回價格除對公司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
金流量等尚無產生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