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軒(2489)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

發言時間 101/11/1914:06:08
發言人 邱裕平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8228-0505-1108

主旨 :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
符合條款第49款
事實發生日101/11/1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 101/11/19
2.公司名稱: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瑞軒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
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
八條,本公司應以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 (102年1月4日)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轉
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日,於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賣
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知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
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
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
補償金,滿三年債券面額之103.03%(賣回收益率1.00%),並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
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二、為辦理賣回作業,除以本公告通知外,本公司將於101年12月5日以單掛號寄發
[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並以102年1月4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
三、本公司債將於102年1月11日,將買回價款(扣除郵匯資及應代扣之稅款),開立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銀行匯款,掛號郵寄至債券持有人通訊地址。為確保債券持有人
權益,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者,務必請儘速至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另有關利息補償金利息部份將併入102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於103年元月份另函寄出。
四、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債權人請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101年12月5日)之前一營
業日起至屆滿日(102年1月4日)之前一營業日止(逾期恕不受理),直接至原交易券
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127:存券領回代轉)」,由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
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統一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送達時即生效力(賣回權行使期間內
送達方生效力)辦理。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
B1樓,電話:(02)27463797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