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強制上市櫃公司設勞工董事  金管會強烈反對

▲▼立院財委會協商證交法修正草案。(圖/記者戴瑞瑤攝)

▲立院財委會協商證交法修正草案。(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8日)審議《證交法》修正草案,有立委提議,在證交法中規範強制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都要設立「勞工董事」,由員工派代表進入董事會。但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則持反對意見,認為「茲事體大」需要再審慎研議,且跟《公司法》有矛盾,「不是光金管會可以承擔的重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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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提議,在證交法中規範強制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都要設立「勞工董事」,員工董事由工會或全體員工推舉,董事會中有1位是勞工代表。

但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協商時指出,勞工董事對資本市場衝擊可想而知,且目前沒有仔細的政策評估,從主管機關立場這風險很大,「不是金管會可以承擔的!」勞工董事進董事會要承擔董事責任跟權力。且公司法192條中第1項有規定,公司董事會是由股東選舉產生,但勞工董事卻是由工會或全體員工推舉,不符合公司法。

顧立雄認為,若是在鼓勵公司在章程中讓員工代表進董事會,且透過選舉讓工會代表進董事席次,是樂觀其成。但若要強制入法,完全不經過選舉,這會跟公司法有所違背。勞工董事這議題可以討論,但要再研議,看是要否針對特定產業或是一定規模,還有要怎麼產生來討論。

目前國營事業已經有勞工董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就指出,目前38家國營事業有77位勞工董事,勞工董事是工會會員代表推派,勞工擔任勞工董事職務確實有發揮功能,目前德國是規定2000位員工以上的企業才要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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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顧立雄則認為,國營事業是國家所有,跟民營公司是股東所有,兩者不太相同。

提案立委黃國昌則抨擊,認為金管會不敢承擔責任,在證交法中規範,就是用特別法來處理,也就是在原來公司法架構下增加特別規定。

最終決議,針對勞工董事是否納入證交法,草案將留在財委會,擇期再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