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釋疑 酒吧賣雞尾酒非產製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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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Pub。(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有關民眾反映酒吧遭檢舉產製私酒案,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一般在酒店或PUB調配雞尾酒行為,為「現場即調即飲」,若無商品化包裝,屬商品零售時的服務行為,非屬產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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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使用合法酒品調製雞尾酒,供店內消費者現場即飲,無須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但是酒吧或者PUB如涉產製、分裝行為,酒品具商品化包裝以供銷售,仍應先向財政部申請取得許可執照後,才可以銷售。

依菸酒管理法規定,製酒業採許可制,應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始得產製,如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製造或分裝酒品,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可處1千萬元。

但如產製私酒未逾一定數量每戶成品及半成品合計100公升以內且供自用,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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