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併購/遊戲規則大統整 5家潛在買家11月30日可申請

▲▼金管會。(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鼓勵民營金控、銀行相互併購,目前共有5家金控、6家銀行先拿到買家「入場券」。金管會今天(27日)宣布,金金併相關法規將於11月30日正式公布,公布後就可以立即接受業者併購申請,金管會收到申請案後在15個工作天內會決議核准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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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新聞雲》特別統整金管會設下的金金併遊戲規則。金管會在鼓勵金融併購上,可區分成「敵意併購」跟「合意併購」,金管會對「合意併購」也有訂下遊戲規則。

【敵意併購】

1.買家跟賣家僅侷限在民營金控或銀行,但買家須符合金管會設下的以下4標準,目前有5家金控、6家銀行符合買家規範。包括富邦金、中信金、國泰金、玉山金、台新金;銀行包括北富銀、國泰世華、中信、玉山、台新、上海商銀。

(1)資本充實:取得控制性持股25%後,金控資本適足率需符合法定標準,雙重槓桿比率不得超過125%;銀行資本適足率符合申設海外分支機構法定標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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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營能力佳:金控或銀行需符合最近3年經會計師查核合併報表無累積虧損;最近3個年度ROE(股東權益報酬率)及ROA(資產報酬率)平均在「同業」(含公股)前3分之2水準。若以目前全台16家金控中,只有前5家金控符合。

(3)國際布局:金控旗下子公司需於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設有營業據點(不含辦事處),且其中1個營業據點經營業務超過5年;銀行要在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設有分行或子行,且其中一家分行或子行經營業務超過5年。

(4)企業社會責任:金控或銀行需前一年度公司治理評鑑在前35%,並能提出深耕社會責任具體事蹟,如積極參與社會或公益活動、消費者保護、勞資關係與員工福利、環境永續等、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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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首次投資金融機構的持股比率須超過10%,並承諾於一定期限內(最長3年)完成整併,達到持股25%。

3.申請時必須提出「退場機制」,若未在核准期限內完成整併,須採取的具體明確釋出持股方案。

4.未完成整併前(3年內達到持股25%)不得再申請投資另一家金融機構,包含銀行、保險、證券。

5.首次投資應採公開收購。申請人投資標的選定後,未經金管會核准投資前,不得提早布局,關係人先前因財務性投資的持股,不得再主動增加;經核准投資後,依公開收購規定進行股份收購時,關係人不得為應賣人。申請人未依投資計畫完成公開收購者,於1年內不得就同一金融機構進行公開收購。

【合意併購】

1.買家跟賣家不侷限在民營金控或銀行。公股銀行或金控要合併,由財政部決議。

2.申請人要出具證明,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會未反對被投資的決議,或與被投資金融機構內部人或關係人就本次股份取得簽有應賣股份總數超過25%相關協議或約定。

3.但申請人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4條件,就可不必提出上述合意併購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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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時必須提出「退場機制」,若未在核准期限內完成整併,須採取的具體明確釋出持股方案。

5.未完成整併前(3年內達到持股25%)不得再申請投資另一家金融機構,包含銀行、保險、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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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核准整併期間內,計算資本適足率時,可以以投資金額的20%,計算金控公司對該投資的法定資本需求;申請人為銀行者,於核准整併期間內,得將該投資金額帳列交易簿,適用200%之風險權數。且不論合意或非合意併購,資本計提誘因,在金管會核准投資期間內均得適用。

此外,針對投資外國金融機構,可於一定期間內(最長3年)完成達到持股25%整併者,於金管會核准整併期間內,也可以適用資本計提誘因。

而若金融業者投資純網銀,也不適用上述合意併購跟敵意併購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