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道上下架和移頻將採核可制 系統業者急跳腳

▲▼看電視,有線電視。(圖/記者李珮綺攝)

▲有線電視頻道上下架和移頻將採核可制。(圖/資料照)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預計月底前討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草案」,此許可辦法通過後,未來系統業者提出頻道上下架或位置異動時,NCC會依據系統業者自己訂的上下架規章作為是否核准的參考。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表示,此法恐有侵害系統業者財產權並逾越母法授權的疑慮,建請應回歸市場協商機制,尊重系統業者排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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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指出,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頻道上下架規章屬「備查制」,因此任何要對系統業者所訂定上下架規章加以規範或行政指導的做為,應先檢視此一規範或行政指導是否逾越法律所規定的「備查制」範圍,否則稍有不慎,雖名為「備查制」實則為「核可制」。

協會表示,分析NCC公佈的「系統經營者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如果新進頻道尚未在系統基本頻道播出,如何證明優於被取代的頻道?此規定無異於保護既有基本頻道,限縮新進頻道列入基本頻道的機會,不僅扼殺系統經營者的競爭力,更有損收視觀眾的消費權益,而且無法引入新的頻道活水。

另外,所謂「頻道位置異動參考指標」中,需證明新頻道優於被取代的原頻道,或需提出收視滿意度較高的證明,如此也將不利於刺激市場競爭,讓內容產業更蓬勃發展。

協會表示,有線電視系統是業者斥資建設的私有財產,應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明文保障,但是綜觀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已經嚴重限縮系統經營者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1條規定辦理「頻道規劃」的權利,恐有侵害系統業者財產權並逾越母法授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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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建請NCC應回歸市場協商機制,尊重系統業者財產權、排頻權和營業自由權利,不宜一味以收視率為取捨原則。而為求競爭公平性,應該比照對OTT、MOD的政策,回歸低度管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