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回排頻權 NCC鐵了心要把基本頻道變更採許可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暨交通部大樓。(圖/記者林昱均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暨交通部大樓。(圖/資料照)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預計月底前討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草案」,據了解,這次要調整的總共有三條文,其中影響系統業者最大的第二條條文,就是基本頻道新增、停播、位置異動時,因涉及核准費率、頻道供應事業洽談合約、購物頻道數量限制及消費者權益的影響,因此基本頻道的變更均應以申請「許可」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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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NCC將調整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草案」總共有三條文,包括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其中第二條內容將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新增、停播、位置異動,除下列情形外,應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一、基本頻道新增,無涉其他頻道停播或位置異動。二、因頻道供應事業終止經營,而須停播該基本頻道。」

NCC在草案中說明: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新增、停播、位置異動時,因涉及核准費率、頻道供應事業洽談合約、購物頻道數量限制及消費者權益之影響,因此基本頻道之變更均應以申請許可方式辦理;惟如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新增,對於系統經營者之其他基本頻道未有影響,且新增頻道有助於消費者權益,則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備查,無須申請許可;如因頻道供應事業終止經營,致系統經營者無從選擇須停播該頻道時,亦無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也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報請備查。

至於第三條和第四條,則是新增系統業者變更之頻道必須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上下架規章自評表。草案中說明:系統經營者依前條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應綜合考量是否增進或維持整體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配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之申請案時,須審酌系統經營者是否依其所訂上下架規章實施之規定,因此明定系統經營者申請變更時須提供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上下架規章自評表,以為審查所需。

雖然上述要修改的條文尚未處理,不過一旦審查通過,未來頻道上下架和移頻就不會那麼容易,而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排頻主導權也不會像過去那麼強大。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表示,此法恐有侵害系統業者財產權並逾越母法授權的疑慮,建請應回歸市場協商機制,尊重系統業者排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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