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中獎價值超過2萬10元 扣繳10%所得稅

農曆年前搶賺紅包財 拍賣「尾牙獎品」出清湧現(圖/業者提供)

▲尾牙獎品中大獎,有課稅的問題,員工高興之餘應該關注稅務問題(圖/業者提供)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各大公司陸續辦尾牙,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甚至祭出大獎激勵員工士氣與熱血,但是財政部提醒,如果源更抽到的獎品、金額超過2萬10元以上,就必須扣繳10%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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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機會中獎的獎金包含兩大類,如競技、競賽的獎金,以及尾牙年終抽獎獎金或獎品。高雄國稅局說明,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的獎金或獎品,是屬所得稅法所規定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官員表示,中獎員工若為境內居住的個人,公司就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但若是該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就免予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反之,中獎的獎金或獎品超過2萬10元時,應扣繳稅額會超過2000元,就必須辦理扣繳。而中獎人若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是外籍勞工,則須按中獎金額的20%預先扣繳所得稅,並分離課稅。

國稅局官員說,許多企業都誤以為,只有給付現金時才需辦理所得稅扣繳,但其實這種觀念並不正確,獎品也是一種實物所得,無論是抽到電漿電視、汽車、電冰箱等獎品,也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賦稅署官員指出,綜合所得稅課徵項目,包含薪資所得、營利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等十大類,其中摸彩獎金和獎品,屬於「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扣繳率為10%,中獎民眾必須核實申報,並在當年度併計入其他所得項目,依法報繳所得稅,而預先扣繳稅額則可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