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邦電子(6103) 本公司經理人及前任董事長等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判之說明

發言時間 101/12/0418:46:47
發言人 張致豪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579-5222

主旨 : 本公司經理人及前任董事長等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宣判之說明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12/0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陳平章協理、前任董事長陳錦溏、前任財務長陳仁憲及前任業務協理孫中興
法院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8年訴字第237號
2.事實發生日:101/12/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陳平章協理、前任董事長陳錦溏、前任財務長陳仁憲及前任業務協理孫中興,
因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陳平章協理處有期徒刑貳年,
前任董事長陳錦溏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前任財務長陳仁憲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前任業務協理孫中興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4.處理過程:當事人已委請律師處理上訴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請律師處理上訴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