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草案 業者搬出憲法反對部分條文

▲▼媒體,電視,有線電視,頻道,黨政軍,遙控器。(圖/視覺中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草案」。(圖/視覺中國)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16日)審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草案」,讓有線電視的收費上限可隨著物價指數進行調整。有線寬頻產業協會肯定NCC適度開放費率上限、務實反映物價上漲回歸使用者付費的思維,但還是對草案部分內容提出建言,希望NCC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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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寬頻產業協會指出,有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草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經與頻道事業協議授權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頻道供應事業就其所經營之頻道訂定收視價格,提供用戶選擇基本頻道以外之單一或組合頻道方式收視。」

協會認為,有線廣播系統網路是民營業者私人財產,根據憲法保障人民言論、營業自由及財產權,本草案要求「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頻道業者自行訂定付費套餐、單頻單賣價格」,將使系統業者經營自由與商業營運規劃受頻道商限制,主管機關已介入民間企業的營業自由與經營自主權,並涉侵害民營業者財產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22條其它自由權利含營業自由保障規定之虞。

至於草案中第二條將機上盒相關收費含裝機、查修、租押借…等列入基本頻道收視費中,視同收視費嚴格審議,因為機上盒設備非屬收視費,而是軟硬體設備,有一定的工本費用,建請參考行動通訊市場,手機屬硬體設備,不在資費管制範圍內。

而草案中第八條規定:「系統業者需無償借用訂戶一台或二台機上盒」。協會認為,有線電視機上盒成本所費不貲,如要積極推廣數位化加值應用,有賴較高階的機上盒普及化來達成,而高規格機上盒成本費用更為昂貴,若如本草案第八條規定,仍不得對第一、二台之機上盒酌收成本費用,系統業者缺乏誘因導入更多高階機上盒,不僅無法促進高端機上盒普及化促進數位加值應用服務發展,也侵害了系統業者之財產權與營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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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表示,草案訂定第三台以上機上盒收費方式,規定系統業者租用或押借第三台以上機上盒收費上限,在租金的部分每台不得高於平均採購價格30%,每台機上盒每月租金不得高於平均採購價格3%,此價格上限除偏低未能反映成本,更干預了系統業者營業自由,在押金的部分,若未能訂定有效押金金額,會讓系統業者因機上盒免費押租借而面臨無法回收機上盒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