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國內運動!捐贈特定運動偶像 所得稅扣抵限額20%

▲▼      前跆拳道國手 莊佳佳     。(圖/記者洪偵源攝)

▲鼓勵運動選手為國爭光,民眾捐贈可以抵綜所稅。(圖/記者洪偵源攝、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近期,國內的運動選手在國際運動賽事上,有亮眼的表現,年關到了民眾領到年終、領得紅包,想要捐贈給運動員,發展國內運動,可以在綜所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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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1)日提醒,如有計畫捐贈運動員專戶,相關稅捐減免將因捐贈是否指定特定運動員及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的親屬關係等有所不同,所以提醒民眾如果要支持國內運動,要注意課稅問題。財政部訂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就是鼓勵國人發揮個人力量,扶植國內的運動產業以及運動員的發展。

一,捐給不特定運動員(不指定運動員),可以全額扣除。中區國稅局說明,教育部開立國庫機關專戶存管民眾個人捐贈運動員的款項,個人透過該專戶捐贈,如果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無須申報贈與稅。

二,如果特定運動員,要非親屬、非婚姻關係者,限額扣除。如果指定捐贈給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且其捐贈金額不適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規定。

但是如果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指定給某個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則僅能申報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總額的20%(要與其他捐贈、配偶的捐贈合併計算)。超過的金額應於捐贈的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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