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CRS盡職調查 信託部門納入

▲▼財政部揭牌儀式。(圖/記者陳韋帆攝)

▲財政部函釋,信託部門納入CRS盡職調查。(圖/記者陳韋帆攝、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信託部門要注意了!財政部函釋,銀行的信託部門或是兼營保管帳戶業者的機構,旗下如果符合規範的話,必須要共同申報(CRS)盡職調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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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避稅的風潮下,金融機構須在今年1月起針對帳戶做盡責審查、同年底審查完畢,並且在明(109)年6月前申報給財政部。不過,財政部暫時不將信託部門列入CRS審查範圍之內,但經過國際財政司與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溝通後,確定將信託部門帳戶為CRS審查範圍,因此發布新函釋納入。

所以金融機構指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而帳戶部分包括存款型、保管型、投資實體債權型或是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契約。也就是說,銀行、保險機構、投資信託企業都是金融機構,只要旗下有一般存款、保管或投資基金帳戶,還有投資型保單如外匯、儲蓄險等相關帳戶皆為CRS審查項目。

財政部將在明(109)年9月進行台日首次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只要是在台灣的日本人或是在日本的台灣人,金融帳戶資訊都將自動交換給對方國,若還有簽署其他CAA(主管機關協定)國別也會依照辦理。

目前我國對於金融機構下的保管機構定義是近三個會計年度保管業務收入占總體金融服務收入的20%,因此不少銀行信託同時有存款、保管業務,且保管部分未達20%標準,即為「兼營型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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