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12/1013:52:21
發言人 麥聖偉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27589599
主旨 : 揭露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對本公司101年9月30日
資產負債表及101年度前三季損益表之影響。
符合條款第49款
事實發生日101/12/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1/12/10
2.公司名稱: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揭露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對本公司101年9月30日資產負債表
及101年度前三季損益表之影響
6.因應措施:
(1)董事會通過日期:101/12/10
(2)102.1.1為IFRSs開始採用日
(3)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進度:本公司IFRSs轉換進度係依IFRSs
轉換計畫執行無誤。
(4)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
產生之重大差異:
A.長期工程合約:
1.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約」規定,企業應將因合約工作而向
客戶收取或支付之帳款總額,分別列報為資產或負債。
2.本公司對包工包料建房預售之交易,於同時符合(78)基秘字第099 號
函規定之認列條件時,係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依國際會計準
則第11 號「建造合約」規定,不動產之買方必須能於建造開始前指定
該不動產設計之主要結構要素, 或於工程進行中能指定主要結構之變
更,該建造協議方符合「建造合約」之定義而適用該準則;本公司之
預售屋買賣合約之買方僅具有限之能力影響該不動產之設計,或僅對
基本設計可指定微小之變動,依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15 號「不動產建
造之協議」規定,本公司之預售屋買賣合約係屬商品銷售協議,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18 號「收入」對銷售商品之規範認列銷貨收入。另,
本公司就工程合約所支付之銷售費用,依(74)基秘字第083 號函及(84)
基秘字第025 號函規定,先予以遞延,再按完工比例計算轉列費用。
依據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對於未來經濟效益之流入並非很有
可能之銷售相關支出,應予發生時認列費用。
B.金融資產
本公司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依民國100 年7 月7 日修正前「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係以成本衡量並帳列「以成本衡
量之金融資產」。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 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
規定,權益工具無活絡市場但其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意即該權益
工具之合理公允價值估計數區間之變異性並非重大,或於區間內各種
估計數之機率能合理評估,並用以估計公允價值),應以公允價值衡
量。
C.投資性不動產:
本公司目前尚未決定未來用途所持有之土地、供出租使用之不動產及
為獲取長期資本增值而非供正常營業短期出售所持有之土地,依我國
現行會計準則係表達於「存貨」、「固定資產」及「不動產投資」;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40 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符合定義之投資性不
動產應表達於「投資性不動產」。
D.服務特許權協議
本公司與國立台灣大學簽訂提供公共服務之基礎建設合約,由本公司
建造提供公共服務之基礎建設且自建造完成後提供長興校區44 年又6
個月暨水源校區44 年又4 個月之營運服務,營運期間屆滿後該提供公
共服務之基礎建設將無償移轉予國立台灣大學。依我國現行會計處理
之規定,於建造期間將所投入之成本列為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於營運
期間攤銷。依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12 號「服務特許權協議」之規定,
應按所提供服務之相對公允價值分攤建造及營運服務,續後分別依國
際會計準則第11 號「建造合約」及國際會計準則第18 號「收入」之
規定認列相關收入,其公允價值係按合約約定授予人提供予營運者對
價之方式決定並認列為無形資產。
E.所得稅
1.本公司辦理資產重估之土地依法計提之土地增值稅準備,依我國現行
會計準則係表達於「各項準備-土地增值稅準備」;土地增值稅係屬所
得稅範圍,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 號「所得稅」規定應表達於「遞延所
得稅負債」。
2.本公司出售土地依法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
係表達於「營業費用」;土地增值稅係屬所得稅範圍,依國際會計準則
規定應表達於「所得稅費用」。
F.租賃
本公司所簽訂之長期租賃契約為逐年調整之變動租金,依我國現行會
計準則規定係依據各期約定之租金認列為各期之費用。惟依國際會計
準則第17 號「租賃」規定,本公司應將契約約定之所有租金於租賃期
間按直線法攤銷認列為各期費用。
G.淨額/總額收入認列
本公司之經營百貨零售事業,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因本公司可
選擇百貨商場內之合作廠商,並可參與決定商場內所銷售之商品或勞
務內容,依據(94)基秘字第138號函「百貨業特約專櫃收入之會計
處理」之指標判斷其交易應屬買賣行為,故以對顧客收取之款項總額
認列收入。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之規定,因交易型態並未
暴於與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有關之重大風險與報酬,符合代理人之定
義,故應以淨額認列收入。
(5)採用IFRSs 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
針對可能產生重大之會計差異,其主要影響項目如下:
A.101年9月30日資產負債表:總資產減少5,154,160仟元,總負債增加
624,287仟元,股東權益減少5,778,447仟元。其主要影響項目如下:
1.長期工程合約:淨值減少5,686,485仟元。(太子信義及學院兩工案於
完工後,就前述保留盈餘全數轉為已實現數)。
2.金融資產:淨值增加202,611仟元。
3.服務特許權協議:淨值增加44,149仟元。
4.租賃:淨值減少421,874仟元。
5.其他會計差異: 淨值增加83,152仟元。
B.101年度前三季損益表:稅後淨利減少814,173仟元。
1.長期工程合約:營業收入減少348,757仟元,營業成本增加361,820
仟元,營業費用增加25,088仟元。
2.淨額/總額收入認列: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各減少360,260仟元。
3.其他會計差異:稅後淨利調減78,508仟元。
(6)評價作業方式:
前述影響數除其他會計差異中之退休金影響數係以精算師出具之退休金
精算評估為依據、其餘項目係本公司自行評估。上述採用IFRSs 後對合併
財務報表可能之影響金額,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億彰及王國華
會計師複核,並未發現前開資訊有重大違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認可之IFRSs 及所適用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情事。
(7)若僅係評估或測試資料,則敘明未來實際數字可能有變動:
上述係依據金管會目前已認可之IFRS s 、預計於民國102 年適用之「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擬採用之會計政策,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1 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擬選擇之豁免編製,惟本公司
目前之評估結果,可能受未來金管會認可之IFRSs 之新發布或修訂及「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訂影響,而與未來採用IFRSs 所產生之
會計政策實際差異及影響有所不同。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