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光(3576) 本公司公開收購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

發言時間 101/12/1216:35:19
發言人 洪傳獻 發言人職稱   發言人電話  

主旨 : 本公司公開收購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
符合條款第38款
事實發生日101/12/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1/12/12
2.發生緣由: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日光」)公開收購旺能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能」)普通股股份,截至民國101年12月12日
累計應賣股數已超過預定之最低收購數量35,099,000股(約為旺能光電
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3%),且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於101年12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5807號函核准本公司為受讓旺
能普通股而增資發行新股案申報生效,故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
3.因應措施:
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辦理公告。
本公開收購尚未截止,新日光將持續公開收購旺能之普通股至民國101年
12月14日下午3點30分,請欲參與應賣之旺能股東儘速洽往來券商之原
開戶分公司辦理應賣手續。惟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最高收購數
量40,498,000股,新日光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
本件公開收購之相關資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可至各證券商洽詢,或於受委任
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https://www.toptrade.com.tw下載。
4.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
(1)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4項但書規定
,應賣人於本公告刊登後,除有該項規定之情事外,不得撤銷其應賣。
(2)應賣股數已超過最低收購數量,如無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
制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使已應賣股份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
且無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停止公開收購之情事,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
收購期間屆滿日後9個營業日內(含第9個營業日)辦理應賣有價證券交割及
收購對價支付事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