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8千萬營業稅互槓 財部:願與教育部溝通

▲▼財政部揭牌儀式。(圖/記者陳韋帆攝)

▲教育部為產學合作5%的營業稅槓上財政部,財政部今日表示願開溝通大門。(圖/記者陳韋帆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財政部今年初函釋,大學產學合作所取得的收入,原則均須課徵5%營業稅,遭到教育部產生矛盾,根據財政部的了解,各大產學合作所得一年約17億元,課徵營所稅大約8,000多萬元。財政部今(11)日表示,會與教育部跨部會溝通,再來進一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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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長潘文忠時,不宜課徵營業稅,況且財政部為課徵這些營業稅,反而要增加更多行政及人力成本,教育部與財政部積極溝通中,盼財政部也支持學校投入產學研究。

而財政部也派出財政部政務次長劉孟奇溝通。立委蔣乃辛直批,財政部不會理劉孟奇,應該由潘文忠親自出馬,且去跟行政院長蘇貞昌「告狀」。

財政部今日表示,解釋令是今年1月8日上路,長久以來都依照1986年頒佈的解釋令,在處理學校產學合作收入的營業稅問題,當時研議的基礎法規為「建教合作辦法」,但該法幾經變更,最終廢止,且隨產學合作型態漸增,當初的解釋令不再合用,勢必有調整需求,才會在今年初頒佈新的遊戲規則。

新的課稅方式也訂有日出條款,今年元旦起才適用,沒有回溯課徵問題。檢視產學合作收入,除了人才培育收入與提供教育勞務目的相近外,其餘收入,如智慧財產權運用收入、技術移轉收入等,性質比較接近「銷售教育勞務」,才會認定有課徵營業稅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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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營業稅為代收性質,對學校及合作企業來說,都不會造成額外負擔;學校可將營業稅增加至專利等服務的售價上,假設原本賣100萬,增加為105萬元。

財政部表示,有關大學接受非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等產學合作事項取得的收入,是不是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31款規範,屬於「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可以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已經發函詢問教育部的意見,獲得共識後,研擬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