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投資可抵減 會計師提5大建言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圖/勤業眾信提供)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圖/勤業眾信提供)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21)日拍板,原先將於今年底落日的「產業創新條例」,延長租稅優惠措施施行期間10年,並配合產業發展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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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會計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表示,政府為避免企業保留盈餘在公司內,而不願發放至個人股東課稅,因此政府對企業課徵未分配盈餘稅,雖然未分配盈餘稅自107年的稅率已經調降為5%,但政府更希望企業如果將盈餘可以實質投資,所以產創條例新增了一項重要項目,就是將投資設備廠房為未分配盈餘稅的減除項目,有助企業永續發展。

陳惠明指出,有關修正草案內容,尚有幾點需釐清的事項,期望主管機關在法案通過訂定相關辦法時能納入考量,以落實本次修法目的:

一、 公布日前已發生之投資是否可主張減除?

由於草案係從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始適用,並自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3年內投資始可減除,是以按草案規定企業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08年到110間投資應可主張減除,惟因草案所規定之實施年限係自公布日起實施,換言之,假如公布日是108年7月1日,則企業在108年1月1日到6月30日之間所作的投資實不應予以排除,否則將有失政府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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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購置時點的認列及以後處分的稅務處理,尚待財政部進一步明定

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訂購日做為法律適用的依據,但勤業眾信表示,以獎勵企業實質投資的目的觀之,以交貨日期發生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將更為合理。

再者,企業於購置機器設備之後續處分似乎宜比照以往設備投資抵減有自交貨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報廢等限制以避免規劃,惟處分價格不一,如何避免因防弊而造成企業正常運作所增加的租稅負擔,實待相關辦法訂定時做通盤考量。

三、 購置的機器設備若為其他租稅獎勵之標的,其稅負優惠不應僅能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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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企業將未分配盈餘投資於重大公共建設其所給予的租稅優惠(支出金額5%~20%限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與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可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的優惠是否僅能擇一適用?

由於加徵未分配盈餘所得稅的立法意旨是避免企業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因此當企業有投資擴展之資金需求而需保留資金不進行分配,實非加徵未分配盈餘稅之原意,是以本次修法主要目的是為避免未分配盈餘稅阻礙企業長期發展的動能,而此等措施與一般租稅獎勵有別,並無重複獎勵的疑慮,應無須限制擇一適用。

▲會計師認為,購置機械設備的時點的認列及以後處分的稅務處理,尚待財政部進一步明定(圖/記者陳韋帆攝、示意圖)

四、 當次年度起3年內的投資金額大於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其稅負計算為何?若是採連結稅制的公司,其稅負計算又為何?

若投資金額大於未分配盈餘時,該如何計算?假設企業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0元,3年內符合投資的金額為110元,超過的10元是否得作為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又若企業係採連結稅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陳惠明認為,依財政部「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處理原則」,第7點各公司依所得稅法計算未分配盈餘正數或負數,應相互抵銷合併計算,以金控公司為例,多數的實質投資發生在子金融機構,因此連結申報個別公司未分配盈餘因減除投資支出而為負數金額應計入作為計算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的項目,否則難以落實適用連結稅制下實質投資的立法目的。

五、為加速案件審理,其實質投資執行情形應可賦予會計師查核責任

新條例顯示,企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惟投資證明文件包括購置之合約、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報單等資料,因憑證數量眾多,為加速案件審核主管機關或可思考賦予會計師查核責任,得以會計師查核報告替代投資證明憑證,以簡化申報審理作業。

陳惠明表示,台灣現正面臨產業創新轉型的十字路口,肯定政府透過租稅措施提供企業進行發展的動能,以提升企業競爭力,達到兼顧國家財政收支與產業創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