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系列/單純健康檢查 非醫藥費不能列舉扣除

▲▼醫院示意圖。(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國稅局表示,如果是為了瞭解身體狀況所做的健康檢查支出,並不能算醫療費列舉扣除,但因結果而必須做治療,就可以列入(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今(22)日表示,有民眾詢問,為了瞭解身體健康,到醫院做健康檢查所支付的健檢費用,是否可以當作醫藥費,列報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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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中的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中所稱的醫藥費,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因為是生活的必要支出,為了保障基本生活,所以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如果是為了預防及了解身體健康,不是醫療行為,不可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療費用項下列舉扣除;但是若因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出爐而必須要到醫院接受治療,因為健檢與治療間有具體的因果關係,就可以申報醫療費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個人到醫院所做得健康檢查,雖然有取得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者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收費收據。但仍必須屬於醫療行為所產生的支付費用,才可以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