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瑋(5398) 公告本公司與立兆公司訴訟案,經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之說明

發言時間 101/12/2119:10:27
發言人 翁弘林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299-6370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與立兆公司訴訟案,經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之說明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12/2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
2.事實發生日:101/12/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民國96年處分大樓尾款訴訟賠償部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上訴駁回。
上訴人應再自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違約金二萬四千八百元,
並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另就被上訴人追加部分,判命上訴人
應再給付被上訴人三十萬六千七百七十三元,及其中二萬四千八百元自九十八年十月
二十七日起算之利息(詳如判決書)。
4.處理過程:由本公司委任律師處理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書內容。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本公司委任律師研議處理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