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12/2217:50:56
發言人 吳倫吉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09-1199#2130
主旨 : 本公司為撤銷有害債權及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一審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反訴之訴駁回。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12/2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連地
、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簡宏宇、簡嘉吉吉、簡吟如、簡伯勳、簡瑞瑩、
簡瑞瑤與簡周慧芬,法院名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相
關文書案號:101年重訴更一字第7號。
2.事實發生日:101/12/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為撤銷有害債權之贈與、買賣與移轉所有權登記行為及損害賠償,依法向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提起對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連地、簡慶輝、簡慶煌、簡
慶銘、簡慶星、簡宏宇、簡嘉吉吉、簡吟如、簡伯勳、簡瑞瑩、簡瑞瑤與簡周慧芬之民
事訴訟,請參閱本公司於100年發布與本案相關重大訊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透過公開司法程序維護公司權益,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經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民事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
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繼續透過公開司法程序維護公司權益,並委任律師協
助處理本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