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分開「稅」?4條件符合才能夠分開申報

▲男女,吵架      。(圖/翻攝自PIXBAY)

▲分居的夫妻,如果尚未離婚且未符合特定條件者,兩人的所得還是得合併申報 。(圖/翻攝自PIX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分開也同樣是大事,除了要和平、理性分開外,報稅也是同樣的道理。國稅局表示,分居的夫妻要分開報稅,是有一定條件的,像是必須分居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或取得保護令或者是暫時、緊急保護令等。因此感情轉淡、不睦的夫妻、已婚伴侶報稅時必須要謹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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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法定事由得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夫妻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分居的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要有以下4大情況,才可分開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計算稅額,免合併歸戶核課,否則仍應合併申報:

一,符合民法規定,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者。

二,符合民法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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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不符條件分居夫妻分開申報 漏稅會罰0.2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是在2013年間結婚,但是因為夫妻感情不睦處於分居狀態,但沒有上開得分開申報的情形,某甲於2018年辦理前一年年度的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雙方均未於結算申報書中填載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也未勾選「分居」,即各自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因某甲與配偶前一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分居原因不符條件,但某甲未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稅額,經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處漏稅額0.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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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民眾,夫妻如果沒有法定可以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得選擇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中最有利之方式計算稅額。

如僅因夫妻感情不睦的原因分居,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字樣,由國稅局按夫妻所得額、扣除額資料歸戶,據以核定夫妻各自應補徵或退還稅額,否則恐涉及規避累進稅率短漏稅捐,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會處以罰鍰。

▲離婚夫妻,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子女的免稅額,可協議或由實際扶養者申報。(圖/PAKUTAS、示意圖)

離婚夫妻分開申報 子女免稅額可協議或由實際扶養者申報

如果夫妻正式離婚,沒有婚姻的關係存在,夫妻就必須要分開申報,但是未成年子女或者已經成年卻無謀生能力子女扶養的免稅額,就必須雙方來協議。

台北國稅局指出,離婚夫妻列報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或雖已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之子女免稅額,應協議由扶養之一方申報,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若經法院裁定者,以裁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申報;如裁定內容為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