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走私與毒品!海關自主管理業者違反規定 最高可罰300萬元

▲俯瞰上海港貨櫃碼頭。(圖/路透)

▲貨櫃碼頭。(圖/路透、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為了提升提升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自主管理,行政院通過修正《關稅法》,提高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貨櫃及貨物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等相關規定的罰鍰上限從30萬元調高到300萬元,強化貨物安全、防杜掉包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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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自由貿易港區,傳出因控管頻出包,屢遭檢調單位查獲大批走私槍械與毒品,可能已經淪為政府掃毒的治安地雷。

關稅法修正有三大修正重點,一: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其人數、應具備資格、任務、監督等事項由財政部訂定辦法,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提高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貨櫃及貨物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等相關規定的罰鍰上限至新臺幣300萬元。

三,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的業者違反辦理自主管理相關規定,海關可以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處新台幣6,000元至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或者是情節重大者,可以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的自主管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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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雖然規定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規情節重大者,海關雖可以裁罰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惟該等處分亦連帶影響其他合法的供應鏈業者營運,易生國際貿易糾紛,故實務上甚少運用。

未來藉由提高違反貨櫃及貨物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罰鍰額度上限,可以達警惕及矯正效果,促使業者自主提升貨棧及貨櫃集散站管理強度,善盡管理責任。且未來業者如果違反自主管理辦法,海關可以給予的責罰手段也將更為多元,包含改正、罰鍰以及廢止自主管理,海關可以依據情節以及依業者違章行為的可責難程度給予適當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