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百(2903) 臺灣高等法院公告太平洋流通投資公司臨時管理人已遭解任

發言時間 102/01/0318:44:08
發言人 倪候昆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381-6155

主旨 : 臺灣高等法院公告太平洋流通投資公司臨時管理人已遭解任
符合條款第49款
事實發生日102/01/0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2/01/03
2.公司名稱: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就本公司之子公司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先前遭法院選任臨時
管理人一事,臺灣高等法院公告最新確定裁定,太流公司並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臨時管理人已遭解任。
此一裁定依法業已最終確定,不得再行抗告。太流公司目前既已無臨時管理人存在,依
法即應回歸公司治理常軌,繼續正常運作。
就太流公司之股權相關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早已做出的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
判決,認定遠東集團增資太流公司40億元,並未涉犯任何偽造文書相關罪行;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亦於日前(101年11月29日)作成99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決,認定經濟部撤銷
遠東集團對太流公司增資登記之行政處分,係屬違法,經濟部應回復遠東集團之增資登
記;現臺灣高等法院亦透過此一最終裁定,更明確肯定太流公司不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
之要件。
籲請政府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切勿堅持已遭法院否定之錯誤見解、繼續對抗法院,使本
件爭議和平落幕,以確保社會交易秩序及經濟安定繁榮,並維護人民之正當、合法權
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