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礦權展延受阻 經部:研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亞泥新城山礦場礦權展延案遭遭台北高等法院撤銷,經濟部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研議內容,並強調會在環境保護、法治與經濟發展之間尋求平衡點。圖為經濟部長沈榮津。(圖/記者屠惠剛攝)

▲亞泥新城山礦場礦權展延案遭遭台北高等法院撤銷,經濟部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研議內容,並強調會在環境保護、法治與經濟發展之間尋求平衡點。圖為經濟部長沈榮津。(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經濟部前年准許亞泥在花蓮太魯閣採礦權展限20年,當地居民提出行政訴訟,昨(11)日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經濟部表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就法制、產業發展、社會環境及原民權益研議,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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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亞泥依礦業法第13條規定提出申請新城山礦區採礦權展限。經濟部審查後,在2017年3月14日核准礦權展限,期限到2037年,遭居民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所以判經濟部敗訴理由,是在核准礦權展限時,沒有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的諮商同意權,因此判居民勝訴。

▲亞泥董事長徐旭東曾表示,亞泥一直對原住民表達關懷,協助原住民住家整修,對原住民的關懷絕對不輸任何人。(圖/記者林敬旻攝)

對於判決結果,亞泥表示,將依法提起上訴,並強調訴願期間不影響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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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表示,花蓮礦場的礦權展限是舊權利的延續,並非新權利設定,按規定不適用《原基法》相關規定。此案判決一開,對國內所有已核准或申辦中、牽涉到礦權展限及土地開發相關案件,都將造成嚴重影響。

對於礦權展限,亞泥指出,行政院在2016年跨部會會議上已經認定,新礦業權設定階段或既有礦業權之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踐行,才需要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

經濟部表示,經總統106年12月28日於原轉會第4次委員會議中裁示:「針對亞泥新城山礦場議題,建議由經濟部邀請原轉會委員、太魯閣族當地部落會議代表,與亞泥公司共同討論當前面臨的情況,謀求解決爭議的可能性」,目前已召開過3次三方正式協商會議,以尋求三贏解方。